列席人员确定原则
发布时间:2024-01-03 | 作者: | 点击:[]

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人员。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列席人员建议名单,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者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。确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:

(1)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(候补委员),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;

(2)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,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党员主要负责人;

(3)不是代表的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;

(4)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有一定影响的无党派代表人士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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